
拖欠约200名劳动者工资363.35885万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答罪
2017-04-10
拖欠工人为资2604787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答罪
2017-04-10
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2017-04-01
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2017-04-01
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2017-04-01
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2017-04-01
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2017-04-01
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2017-04-01
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2017-04-01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景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83217195 法定代表人或者掌管人姓名: 臧群国 执行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凭据文号: (2016)鲁1526民初2569号 立案功夫: 2017年03月15日 案号: (2017)鲁1526执249号 做出执行凭据单元: 高唐县人民法院 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 一、被告山东景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唐支行返还告贷3 200 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按年利率7.84%加收50%,,,,,,,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按本金3 500 000元推算,,,,,,,2016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推广期限届满之日按本金3 200 000元推算,,,,,,,扣除已支付的4102.50元);;;;;;; 二、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唐支行对被告山东景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高房权证人和字2013-3369号房产在3 284 200元抵押额内、高国用(2013)第0130158号国有地皮使用权在2 153 334元抵押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上述第二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后,,,,,,,仍未清偿部门的债权,,,,,,,由被告臧群国、曲金娥在5 437 534元领域内承担连带保障责任;;;;;;; 四、被告臧群国、曲金娥承担保障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景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推广情况: 全数未推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景: 其他有推广能力而拒不推广生效司法文书确界说务的 颁布功夫: 2017年03月15日
2017-03-29